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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福利"能代替社会保险吗?

2018年08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用福利费代替社会保险

韦某于201311月入职某冷冻厂,岗位为叉车司机,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基本工资报酬为每月1375元。双方当事人签章确认的《某冷冻厂规章制度》和《承诺书》显示,韦某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将社保费中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费用以"社保福利"的名义支付韦某。20161月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该冷冻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冷冻厂提出反申请,要求韦某返还公司以"生活福利""社保福利"名义多发的款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冷冻厂支付韦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韦某返还该冷冻厂20151月之后多支付的以"社保福利"的名义发放的款项。

理由:职工与公司约定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将社保费中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费用以"社保福利"的名义支付给职工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

律师说法:社保福利违法属于无效约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情形较为多见,一旦劳动者反悔则容易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不稳定的风险。参加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涉及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免除。本案中,韦某与冷冻厂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该冷冻厂每月发放给韦某的"社保福利"不属于韦某的工资范畴,且发放该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韦某应当予以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签订不参加社保的协议,而员工在签署协议后反悔又想购买或补缴社保了,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员工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陈雷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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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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