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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名人传记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2011年07月08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出版自传的传主一般是名人,或者是热门事件中的热门人物。未经传主授权出版名人传记是一个商业行为,名人、热门人物有相当的社会关注度,才会有人去出版、购买他的自传。这种行为一般会涉及到发布照片、姓名、引用的传主文章、一些隐私事件等,主要涉及以下一些民事权利。

1、姓名权。既然是自传,姓字名谁是肯定要标明的。姓名权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侵权表现分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这里主要涉及姓名使用权的侵犯,行为表现一般为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有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如在自传中以他人口吻的表达一些事情,比如:张艺谋说。

2、肖像权。畅销书放一些吸引人的照片,会增加书的销量。但是如果这些照片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披露、发布,则涉嫌侵犯肖像权。另外,擅自发布使用逼真的、能显著辨识的卡通形象,也会侵犯肖像权。

3、名誉权。因书中的情节描写与传主自认为的事实有出入,可能会损害到社会一般大众对传主的名誉评价,从而会影响传主的经济利益,比如接拍广告等。也会给传主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值得一提的是,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过誉”——即明显夸大、夸张本来的事实,对传主不切实际的赞美、吹捧、宣扬等,也就是俗话说的“拍马屁”过头,同样是一种对名誉权的侵犯。

4、隐私权。不可否认,商业社会中名人隐私是很好的卖点。但是,行为合法是前提。如果未经传主授权许可,擅自披露传主不想公开的事实,或者杜撰、编造、嫁接等手法对事实进行裁剪拼贴,达到出书赚取非法利润的,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

5、著作权。书中对传主本人文章、博客博文等的引用,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未经授权擅自出版他人传记,追求短期利益,极易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有可能被法院判决赔偿巨额损失,如在张艺谋起诉华夏出版社和作者黄晓阳的《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侵权案中,二被告被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最好的办法是和传主签订协议取得授权。如果不能取得授权,想要减轻或者避免侵权的责任,那么应适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所使用的材料有来源,并正确使用素材;

对人物的评价客观、适中,不肆意歪曲、丑化;

至少在隐私权和名誉权方面,名人或者社会公众人物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在一定程度内要忍受社会公众对其的议论,评判,当然也包括出书。未经授权擅自出版他人传记虽然极易引起侵权,但如果做好的话,可能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未必一定惹来官司。

(徐海舰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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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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