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重塑中国的诚信机制
——深圳福彩中心应当依约付给彩民奖金
看了此则新闻,我如鲠在喉,不得不吐。彩民的之弱,福彩中心之蛮横,表现的淋漓尽致,更深层次的是这则“中奖事件”正考问中国的诚信机制。
做为律师,必须以法为天,先用法律之尺,量度是非。
首先,彩民与福彩中心的合同从形式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下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是典型的用其他形式成立订立的合同,彩民花钱买了彩票就等于福彩中心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依照《合同法》第7条规定,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有效。
所以,朱刚与福彩中心的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变更和无效的条件。
其次,彩民与福彩中心合同成立并生效。
依照《合同法》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朱刚花20元买了福彩中心的彩票,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而福彩中心的义务是如果中奖,依约付给彩民奖金。朱刚其中一张彩票“你的时间”是12秒,“标准时间”是23秒,下方写明奖金是5万元。这是合同的具体内容,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会产生任何歧义,福彩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其领导人蛮横地说:“赔什么?有什么好赔的?”完全是对法律的无知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领导以强欺弱的霸道
再次,福彩中心不得以彩票印刷错误而拒付彩民奖金。
做为彩民并没有义务和能力用专业的设备去“扫描”彩票,只要从票面上普通公民一般认知识别就足矣。如果真是印刷中的错误,其程序是福彩中心首先应当把奖金付给彩民,然后再向印刷厂追偿。
《合同法》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福彩中心拒付彩民的奖金已经违约,不但应当如数付给彩民奖金,还应当付给鉴定费、交通等相关费用。
上面文章说透了就是一篇完完全全的法庭代理词,朱刚的律师可以省劲了,但我写这篇文章的用意并不在此。
缺乏诚信是中国当前社会最主要的问题之一,要把我国诚信机制重新建立起来艰难而漫长,其中最主要的政府的诚信,其次是公用事业单位和大企业的诚信,否则“神马”都是“浮云”,还有什么诚信可言?
连白纸黑字中了彩票都可以不付奖金?谁还敢买彩票?打击的不仅是中国的彩票事业,更重要打击的是中国的诚信机制。
(李成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