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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子买的房,儿媳妇分得走么?

2011年08月15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有句俗话“可怜天下父母心”,说得是父母对子女的照顾与扶助。现如今房价居高不下,刚参加工作,没有什么积蓄的年轻人肯定无法独自购房,这时父母“危难之处显身手”,资助子女购房这是常态。当然在子女结婚前,他购房,按婚姻法第18条规定这是他的个人财产,如离婚不分割。假如在儿子结婚后,父母再出资给他购买房产,房本写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婚,这样的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儿媳能不能分割这个房产,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其实,在2011年8月13日前,前面说过的房,父母婚后为儿子出资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房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则儿媳肯定能分割房产。您瞧,给儿子买了房,没有留住儿媳不说,还要搭上一半的房产,赔了夫人又折兵呀。

现在这样的情况改了。

8月13日之后,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上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样的事再发生,房产不分割了。

这样的规定,比之以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相同的事实,判决就有了不同的结果呢。明天这样的规定就能执行了,它会带来什么影响呢,父母或子女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这样一来,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风险更小了,购房没有后患,积极性更高,开发商应该高兴了吧。但愿房价别涨上去。

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假如真有这样的离婚案件涉及到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则还是应该提供有关证据,如果没证据证明否则父母的出资,视为子女个人出资很可能房产仍然要分。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这样的困难,认定是父母出资,有难度。

例如,虽然是父母出资,但实际上签订购房合同的,还是儿子本人,假如没有证据证明父母为儿子出资,法院还是可以按儿子一方出资购房,这样的房产当然是共同财产,如离婚要分割。因此,保存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证据,相当重要。

对策。

一是夫妻双方可以签署一书面财产约定,载明有关房产是由父母出资,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实践中年轻人很少有这样的想法,这事,还得依赖公民的法制意识的进步。

二是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前,可以考虑与儿媳签署有关协议,约定出资的事实,这样也能在离婚诉讼时起到证明作用。(当然有人说,可不可以由父母与儿子亲自签署个协议,当然可以,但是这样的协议实际上“技术”含量不高,毕竟父母与自己的孩子是一头儿的,串通起来准备这样的材料,很简单就能实现的,法官可能无法直接认定这一协议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在离婚诉讼中突击“伪造”的)

三是如果怕儿媳知道父子协议这事,可考虑事先由父母与儿子去公证处签署一个协议,约定父母给儿子购房出资的事实,这样的协议虽然是父母与儿子单方的,但有公证处的证明,仍能说明它是真实的。当然也可考虑由律师见证这样的协议。

四是如果没有以上协议,则父母可以考虑在付款时保留有关证据,如以现金方式付款的,保存有关款项取款、存款的材料,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有关事实,如找公证员公证,找律师见证,找亲友见证等。

五是假如没有以上证据,但父母已经给子女购房出资的,其实,也可以考虑补充有关证据,这样的证据当然是多种多样的,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当然,究竟如何准备证据,建议直接找当地律师提前沟通。

以上这些情况是在离婚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当然离婚案任何复杂局面都有可能,只有提前准备,未雨绸缪,才能在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虽然有关证据能防备出现不利的情况,但关键的还是儿子与儿媳的和谐相处白头偕老,这事就不是法律能介入的,因为“法律止步于卧室之外”。

(刘伯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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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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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华律师是津和律师事务所(jinhelawoffice)专职执业律师,现为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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