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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戏说“德国大闸蟹”中秋旷课(图)

2013年09月0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刘伯华律师
刘伯华律师
导读:淘宝聚划算近日宣布,此前发起的德国大闸蟹团购无法按原计划准时发货,现在已经取消。有人说这是“虚假宣传”,究竟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这事儿呢?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准备在中秋尝鲜德国大闸蟹的消费者看来是空欢喜一场。淘宝聚划算宣布,此前发起的德国大闸蟹团购无法按原计划准时发货,现在已经取消。在淘宝网上可以看到聚划算总裁2013年9月3号署名的信件,称“德国大闸蟹这事儿,我们搞砸了”,承诺退款并额外补偿30%的现金!时值中秋,近几年被炒热的阳澄湖大闸蟹着实吊人们胃口,不过据市场反映,买到“正版”的不多,因为它产量小呀,现在这不远万里来的德国援兵,倒是可以解围,可惜迟迟不到,也是个遗憾,网络上有人说“勇于承认,敢于担当!”;有人说“虚假宣传”;有人说,额外补偿30%订单金额的现金——年度最佳“理财产品”!究竟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这事儿呢?

这事因网购引起,当然得从网购的过程来分析,网购实际上也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商家在网络上发布有关信息,网民根据信息需要以各种方式如网银支付宝或邮政渠道付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及到的发货时间是主要的合同内容之一,虽然网购方式中双方没有直接签署书面合同,但通过网页体现的发货方式时间等也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这次,由于无法办理正常的手续,导致德蟹无法在按原承诺的中秋前到达消费者手中,显然这是卖方的违约,由此引出更多问题,违约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有人认为它是虚假宣传,假如真是这样,卖方要承担何种责任呢?卖方承诺补偿30%的现金这一标准在法律上是多还是少呢。

先说商家(也就是违约方)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德蟹这事来看,要求按期发货是不可能的,如果货物是从山东发到河北,几百公里,货车几小时能到,从德国到中国,中间距离长,并且还要有严格的通关检验手续,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只能承担违约责任。从实践来看,合同解除,退款是一方面,要求付违约金,也是必有的合同内容,由于这是网购方式,有关的合同条款,双方没有直接签署,可以从网站在网购页面的发布的有关承诺来认定,我们没有查到这样的条款,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般对于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以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数额为准。从事件过程来看,淘宝聚划算承诺的额外补偿30%的现金数额并不少,同时我们可以参考《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然,假如有的买家不认可商家这次提出的退款各补偿30%的条件,他当然可以另案起诉商家,但法院保护的也只是它的实际损失,货款已经付出,当然是实际损失,除此之外,也许可以再主张货款按同期贷款利息给付违约金,银行六个月期的贷款一年的利率为5.60%,五年期的为6.55%,比30%,差远去啦。当然,也有人认为,没有按期发货,没有准时吃到德蟹,可要求商家赔偿精神损失,哦,先不说法律,假如有人认为过节没吃上德蟹就有精神损害,这本身就是牵强的,再有从我国法律来看,如果您按合同纠纷主张有关损失,主要包括的是前面说的货款及违约金,再有是赔偿物质损失,是不能主要精神损害的。假如因德蟹未到货,造成严重的后果,如身体残疾、名誉权损害按侵权纠纷,法院有可能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类似的情况如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诽谤行为造成的名誉权损失等,显然这次商家没按时发货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损害吧。

有人主张存在虚假宣传,这倒是一个话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这个规定,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的。但从网购的有关书面材料看,商家讲到的进货、检验及德国使馆一方都在履行有关手续,应该有相关证据,是存在真实的交易过程中,而非虚假宣传,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虚假宣传,不是欺诈,不涉及双倍赔偿。

德蟹上来不了中国,也许是暂时的,童叟无欺的百年老店,是我国传统商家的经营宗旨之一,这次淘宝聚划算勇于承担违约责任,既显示出依法经营的宗旨,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尊重,这是那些店大欺客的经营者应该学习的榜样。

(刘伯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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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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