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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是依法办案之大敌

2011年11月08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公安局局长李国和等3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曾入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06年海南省十大渎职案件”。5年后,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证明是一起冤案。从一起命案开始,引发了警察枪击案、公安局局长等3人玩忽职守案、一人妨害作证案等一系列案件,背后则是个别司法人员谎称有吴邦国委员长批示、办案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荒诞事件正逐一显露。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邢亚盖当时是、至今仍是犯罪嫌疑人;“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更是子虚乌有。据当地媒体报道,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多次对媒体表示,由于有了“委员长批示”,3名警察才被追责。虽然“委员长批示”如何产生至今仍是一个谜,但其对4名民警被判刑一案影响巨大。

据当地媒体报道,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由全国人大转给省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卫国指定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个拖延了6年的案子才在一个月内有了结果——开枪民警文瑞强被抓。(《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7日)

“领导批示”后,一个拖延了6年的案子在一个月内就有了结果。类似的报道,早有所闻。只不过这一次,领导批示居然是虚假的,而就是这么一个并不存在的“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让海南省公安、检察院高度重视,海南省各级公安、检察院领导再层层批示,结果民警文瑞强在一个月内被“抓获”。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应该遵守这一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无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以领导批示甚至暗示为办案宗旨,从而形成冤假错案的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引起喧然大波的“重庆彭水诗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参与此案办理的官员透露,2006年9月1日当天,一名县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该名官员表示,作此指示官员的职务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明光之上。9月1日晚,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而本案中,海南省3名警察再次裁倒在“领导批示”下。而让笔者感到纠结的是,3名警察的最终无罪释放看来还是主要归功于领导批示,据报道,二审判刑后,李国和等人继续向中央相关部门申诉、控告,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31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建议和李国和的《申诉控告书》被递交给中央领导。2010年1月21日,公安部向中央政法委上报《关于李国和案件的情况报告》称:“从案卷及我部调查掌握的情况看,李国和案件直接暴露出当地个别司法人员捏造‘吴邦国委员长批示’、利用媒体作虚假报道、打击陷害依法履行职务民警的深层次问题。”最终,在中央领导、公安部等方面的关注下,李国和等3名警察案件得以彻底改判。假设该案没有中央领导、公安部等方面的关注,3名警察的申诉会引起重视吗?当地司法机关会自觉纠错吗?我看很难。

领导忙于公务,对具体案情并没有掌握,其批示行为很可能对案件的侦办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对案件的实质性干预,而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领导对具体案件的批示无法律依据。依法独立办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之一,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一些司法机关之所以乐于请示领导,让领导批示,除了其具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和“顾大局”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案情复杂、吃不准,有了领导批示这一尚方宝剑,以后其判决被推翻了,便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

“依法办案”四个字,读起来朗朗上口,但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真正得到落实,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领导批示”无疑是依法办案的拦路虎。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在司法实践却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这在提示我们,切实增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法律意识,抵御各种非法干预,是依法办案的重中之重。而各级领导带头守法,对具体案件不批示或少批示,这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保证。唯有如此,依法治国才不会沦为一句口号,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邓盛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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