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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是否享有署名权?

2011年11月2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2005年,由张艺谋执导、张伟平制片、日本著名演员高仓健主演、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发行的影片《千里走单骑》曾名噪一时。作为故事主线的“云南面具戏”,其实是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安顺地戏”,它曾被海内外专家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贵州省安顺市文体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名义对张艺谋等提起了诉讼,诉称张艺谋将“安顺地戏”说成是“云南面具戏”的张冠李戴的做法,错误地诠释了地方民俗文化,误导了观众,并对安顺市独有的“安顺地戏“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安顺地戏”是剧种,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不享有署名权,故驳回了安顺市文体局的诉讼请求。对“安顺地戏”是否属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保护的争议曾在文艺界和社会界引起广泛影响。

案情

2010年1月21日,为了给“安顺地戏”正名,贵州省安顺市文体局(以下简称“原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名义,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西城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影片《千里走单骑》的导演兼编剧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出品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告上法庭,争取“安顺地戏”的署名权。立案后,这起案件备受各方关注,更被业界人士称为“中国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第一案”。

原告在诉状中称,“安顺地戏”是有着600年历史的并为安顺地区所独有的民间戏剧,贵州省政府和国务院均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影片中包括演员、面具、剧目、音乐、声腔、唱词、方言以及队形动作等全部属于安顺地戏,但影片中却把其误称为“云南面具戏”。此外,三被告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这导致了观众误认为影片中的面具戏的起源地、传承地就在云南。因此,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最终,原告要求北京西城法院判令三被告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英文)》的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要求三被告以后无论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该影片时,均要注明“影片中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

三被告则认为,影片《千里走单骑》是一部虚构的故事片,而不是一个专门介绍戏剧的专题片或纪录片,二者在衡量其是否符合现实真实性的判定标准上有着本质不同。并且本部影片中所表现的故事发生地在云南丽江,但并不说明此故事就真实地发生在丽江。原告不能要求作为艺术创作者的被告承担将艺术虚构与真实存在相互对接的义务。此外,影片《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2006年5月,因而安顺文体局无权作为原告主张署名权。

判决

2011年5月24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影片虽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但这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而且三被告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从整体情况看,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因此,北京西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提醒三被告,今后更应当增强对《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习,谨慎从业,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此类民事纠纷的再次发生。

一审宣判后,一审原告作为上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影片《千里走单骑》使用了“安顺地戏”却不标注名称,说明被上诉人(即一审“三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上诉人还提交了日本摄影艺术家拍摄的专题片,证明受影片影响,该摄影家前往丽江寻找面具戏未果后又辗转找到了安顺,这足以说明该影片已经造成了误导观众的实际后果。

2011年9月14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安顺地戏”属于民间地戏作品,但国务院至今未对民间地戏作品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民间地戏作品的诉讼只能适用于《著作权法》。由于“安顺地戏”是剧种,既不是作者,也不构成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权,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影片《千里走单骑》中对于“安顺地戏”的传统剧目《千里走单骑》和《战潼关》的使用是否侵犯了其署名权。

据了解,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持续了几十年,但至今仍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保护体系:一是以韩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以“文化财产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形式;二是以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为代表以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形式,但此主张并未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立法原意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2006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的规定,但仍未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外延以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作出规定。此外,由于2011年6月1日生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并不自然生成民事权利。

涉案影片《千里走单骑》是一部关注人性、亲情的故事影片,“父子情”是贯穿全剧的中心思想。就整部影片来说,联系那对父子的“云南面具戏”仅仅是故事的一个引子,而并非该影片的重心。三被告将真实存在的“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的作品中,并在使用过程中就戏剧表演的配器及舞台形式作了一定的改动,使之更加符合电影的艺术表现形式。此外,出于烘托剧情的需要,三被告将安顺地戏艺术地虚构为并不存在的“云南面具戏”,此种演绎手法,并不适用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的拍摄技巧。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民间生活方式的体现,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借助特殊的载体加以表达。张艺谋的影片是艺术创作,而艺术创作本身就是虚构的,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对号入座,更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若影片中的内容就是真实记载“安顺地戏”的故事,则必须署名;但若出于电影拍摄的需要,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运用于电影之中,则不署名也不构成侵权。

(邝宪平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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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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