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济南市中区一幼儿园内,一名5岁大的女孩,在玩滑梯时帽子被滑梯上的突起物勾住,导致脖子被衣物勒住,女孩挂在滑梯上命在旦夕,在整个事发过程中,由于幼儿园老师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最终女孩窒息而死。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宋某、张某作为幼儿园老师,由于其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其中,宋某作为带班老师,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作为保育员,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鉴于两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一审以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近些年,此类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中如何认定幼儿园、幼儿老师的法律责任及其类型和方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法律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职责就转移给了学校,学校负有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10岁以下儿童)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该给予适当赔偿。作为教师,让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去做有危险的事情,应负主要责任,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给予赔偿。学校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中一般认为只会构成民事责任。其实不然,如果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犯罪,因而应承担刑事责任。从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特点看,由其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就本案而言,宋某、张某作为幼儿园老师在没有准确清点儿童人数的情况下,活动完毕后组织人员集合带离操场,致使受害的小女孩依依(化名)独自滞留滑梯内,并因滑梯顶部的螺丝挂住衣服而致颈部被勒,相关责任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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