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祖女士1989年7月结婚。但婚后发现王先生无生育能力。1990年,两人抱养了一个女儿,但王觉得不如让妻子“借种生子”。在王先生的劝说下,祖女士答应了丈夫。2000年,通过“借种”,祖女士生下儿子浩浩。随着时间推移,王先生心里越来越别扭。2011年10月,王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月5日,巩义市法院透露,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与祖女士自愿协议离婚,浩浩由祖女士抚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给付祖女士人民币5000元。
从案情本身来说,相当简单,就是一个离婚案。但是,关于孩子的身份问题,本案的法院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这个女儿在法律上,是两人的共同的子女,只要不出现解除收养的情况,则这个女儿在抚养与继承上,与其它婚生子、亲生子没有什么区别。
二、关于借种所生的儿子。
在法律上,这个孩子应该是婚生子。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上,除了夫妻双方书面同意的通过人工技术获得的孩子是婚生子以外,象本案这种借种生子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孩子的身份就出现了疑问。
1、如果孩子是婚生子,则王先生是孩子法律上的父亲,无论他与祖女士是否离婚,这个孩子都将是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王先生也必须在孩子成人之前尽法定的抚养义务。
2、如果王先生否认这个孩子为婚生子,则王先生可以提出亲子否认之诉,那么,按照现在的法律,王先生在法律上将不再是孩子的父亲。孩子就只有生物学上的父亲了。这件事情就会让生物学父亲那边的亲属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会多出一个未婚子,而且依然是法定的继承人。
孩子一旦出生,就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如何完善法律,让同样的生命得到同样的对待?
(李佩璇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