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5岁的张丽和老公吴刚(化名)一起从四川到库尔勒市打工。让她没想到的是,半年后老公竟有了外遇。吴刚与小三李燕在一个工地上打工,两人日久生情,就混在了一起。
今年3月,张丽和吴刚、李燕协商无果后,张丽跟李燕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老公转让给李燕。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张丽将其丈夫吴刚自愿转让给乙方李燕。自转让之日起,其转让物吴刚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转让期内打扰,进行各种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行为语言伤害)。甲方如有违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转让物的附属物品随身衣物等应由乙方来管理。最后还注明:本协议不足之处,由乙方来做修改补充,吴刚还在协议上签了“同意”。今年5月底,丈夫回来向她示好,称李燕性格太强悍,两人无法一起生活了,还是老婆好……面对丈夫的忏悔,张丽心软了。就在此时,李燕又上门纠缠,称他们之间是有协议的,并要求吴刚回到她身边。(凤凰网)
张丽与李燕签订的协议无疑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仅如此,该转让协议还获得了“转让物”吴刚的同意。协议看似有效,转让方张丽及受让方李燕均应自觉遵守,然而,张丽又接纳了吴刚,似乎违背了转让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小三李燕又上门纠缠,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协议,张丽违约了。实则不然。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而,该原则是合同双方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当前,社会信用缺失,成了国人的一个心病。因此,是否诚实守信成为评价一个公民、企业道德状况的一个标杆。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公民免费通行证。任何一个民事行为,除了应遵循自愿、平等、有价和诚实信用原则之外,还得首先保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否则,既便当事双方均认为这是他们这间的私事,与他人无涉,也将被确认为无效,甚至还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作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可见,公序良俗原则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法定义务,违反该原则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在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两个原则之间,诚实信用原则必须让位于公序良俗原则。
张丽与李燕转让老公的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社会公共秩序和习俗,应属无效。当吴刚无法适应性格太强悍的李燕,回到张丽身边时,李燕以协议书为据,又上门纠缠,想让张丽继续履行转让吴刚的合同义务,要求吴刚回到其身边,显然与公序良俗的原则相悖,其要求张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接纳吴刚是其极荒唐的。
因此,我们每个人,在解决自身问题时,应该好好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否则,竹篮找水一场空,后悔晚矣!
(邓盛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