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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抓嫖”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2年08月24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钓鱼抓嫖私吞罚款涉嫌贪污

近来媒体爆出西安市有自称警察(有着警察制服的也有便衣)的人员,将与跟疑似色情服务的女子走在一起的张先生控制并言明要罚款5000-8000元。张先生因为自身的行为不检点,一见此状况慌了手脚。在未得到任何有效罚款收据的情况之下,向这些人交了3000元所谓的“罚款”。第二天,有些回过神来的张先生又回到这家色情按摩场所才发现那家店仍旧是车水马龙、人来人往,进去的人也是络绎不绝。

这种情况之下,有记者介入进行暗访发现情况果然不像是一般的警察扫黄那样简单。疑点如下:

1、每当有客人进入都会出现一辆不挂警方牌照的面包车,接着上面就会有几个自称警察的人下来进行罚款。这样的话就有两种可能,一是有人在近处进行蹲守,二是有人电话通知这些人。

2、这辆面包车居然堂而皇之的停在当地的一家派出所门口。

3、这些人在罚款之后并不给出具任何有效的罚款收据。

4、并没有任何涉嫌色情按摩人员被抓,也没有对该涉嫌经营色情按摩服务的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信息足以说明这很有可能又是一件钓鱼“执法”事件,而且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对此,做如下分析:

如果真实情况正如记者调查反映出来的情况,是一些警察与色情服务人员勾结共同设局进行“罚款”。并且私分这些“罚款”,则应当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具体来讲,就是这些人以发现张先生等人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作为要挟其交出所谓罚款。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规定,所有的财产罚(即罚款)都一定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给被处罚人书面的处罚决定和罚款凭据。因此即便是这些人是警察身份,也有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的犯意表示。因为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他们又是利用其职务侵吞本属于上交财政的罚款,因此涉嫌构成贪污犯罪

如有冒充,则为敲诈或诈骗

不过因为事情还在调查当中,因此实际上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有人冒充警察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性质就会出现实质改变。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来考虑,因为并不掌握事件的很多细节因此还无法判断究竟是而这当中的那个罪名更为适当。

在本案当中,张先生应该是可气、可笑又可怜的。因为自身的不检点,使自己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但是,根据情况张先生并未已经实施了嫖娼的具体违法行为。仅仅只是将色情按摩人员带出来准备实施性交易,从法律上来讲除了刑事犯罪要参考犯罪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其它的违法行为仅仅只有意愿是不能够实施处罚的。所以,张先生所交的3000元“罚款”只能够等刑事案件审理之后向司法机关领回。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近几年,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钓鱼执法”的怪现象。实际上说到底还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膨胀而侵犯公民权利的表现形式。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以及“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权力如果不受到有效的制约,必然导致权力寻租和践踏公民权利的事情不断上演。另外,还有一句老话奉送给那些试图违法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赵亮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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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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