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0日,南京六合区一名3岁男童独自玩耍时被狗咬伤头部,事发时没有大人在场,孩子受到惊吓又说不清受伤经过,家长虽然看到有狗从旁边经过,却不能认定是不是被狗咬伤。之后陆续到两家医院治疗,接诊医生均未重视“事发时有狗经过”的细节,仅对伤口进行包扎处理,未建议注射狂犬疫苗。直到一个月后,孩子浑身抽搐、呕吐怕风,才发现是狂犬病发作,但为时已晚,6月12日清晨,孩子不幸去世。
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谁该对此负责,南京六合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决两医院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家属承担80%的责任。经计算,涵涵的死亡给家人造成的损失合计55万元,两医院各自承担10%,加精神抚慰金,每家赔6万。
我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判法值得探讨。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医学会的鉴定而做出的,医学会认为两家医院的过错行为是涵涵死亡的轻微因素。医学会的鉴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作为认定医院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医学会的鉴定从证据的角度出发,该鉴定结论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医院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医学会的鉴定的立足点是本专业领域,鉴定结论对于医院的责任认定系医学会从医学角度出发,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医院所处的地位并因此所负有的义务,因此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间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角度认定医院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和公正。该鉴定结论仅是法院确认医院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医院的过错程度来认定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两家医院的过错不是导致涵涵死亡的轻微因素而是导致涵涵死亡的重要因素。首先,狂犬病情都是可以治愈的,如果医院对涵涵的伤情进行确诊,那么涵涵的伤情是可以根治的,涵涵就不会死亡。其次,家属在跟医院描述的时候也有陈述“被狗追”或“被狗咬”的了。涵涵的“头顶枕部”有四处裂伤,从常识来看,其摔倒时,“头顶枕部”不可能四点同时着地。医院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认真进行诊断,没有发现应当发现的伤情,诊断狂犬病,致使涵涵的伤情恶化最后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退一步来说,既然各方都有过错,责任大小很那区分;那法院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至少各方应承担50%的责任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以维护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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