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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这次你真的错了

2012年02月03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我一向敬佩打假英雄,特别是像方舟子这种刚直不阿的高学历打假英雄,但这次你与韩寒的论战中,我不得不说你错了,其主要原因是你对文学和法律的无知而导致的。

有一个关于安徒生钓鱼的故事发人省醒:一天,一个人在湖边钓鱼,其中一个便衣警察走过去问:先生,你在干什么吗?答:我在钓鱼;问:难道你没有看见“此处不准钓鱼,违者罚款”的警示牌吗?答:看见了。问:你知道我是谁吗?答:不知道;问:我是警察。钓鱼的人反问道:你知道我谁吗?警察答:不知道。钓鱼的人道:“我是作家安徒生,虚构是我的职业”。

看了这个故事,你不觉得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非常的荒唐、可笑吗?

一、关于韩寒的作品文字风格不符合80后问题的质疑

韩寒写的小说,不是过去所说的报告文学也不是新闻报道,不要求真实,诸如上海的医院早已没有“谢谢”“不用谢”的文明用语,而身为80后的韩寒作品中有这样的内容,就推断该作品不是韩寒亲笔所写,真乃荒谬之极。以这种思维去判断文学作品,那么吴承恩需要见过孙悟空、玉皇大帝才能写《西游记》?元未明初的施耐庵需要在宋朝生活过,才能写《水浒传》?二月河应当是清朝人,才能写康熙和乾隆。虚构是作家的职业,韩寒生活在80年代,因为写了70年代的事就推断别人代笔,那么,吴承恩、施耐庵是不全部是代笔呢?

应当承认,世界确实有奇才存在,例子比比皆是。克拉克第一定律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年高德勋的杰出科学家说,某件事情是可行的,那他几乎是正确的;但如果他说某件事情办不到,那他就肯定错了。”方舟子难道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吗?那他肯定错了

二、关于记者提问韩寒不知道《三重门》书名为何意的质疑

一个作家,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有权利拒绝回答,就像一些影视明星拒绝回答记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一样,因此而推断作品就是别人代笔,实属荒唐,一代打假英雄,把如此复杂问题简单化,真让人遗憾。况且这个问题韩寒本人本人的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

三、亲朋好友能否作为证人证言

韩寒的证据有书稿、高中同学的证言等等,实际上已经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首先,韩寒的高中同学,应当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其次,即使是利害关系人,法律只是强调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和其他证据组成一链条,当然可以。

四、对于家书和手稿的质疑

手稿是韩寒本人亲笔所写是铁的证据,与新旧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方舟子真是鸡蛋里找骨头,达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已经早已超过了学术讨论的范畴,走火入魔、误入歧途了。

纵观方舟子质疑的问题,觉得非常的荒唐和幼稚,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简直是文学白痴”。

从证据角度讲,他所质疑的全是“猜测”和“推断”,没有任何证据。依照我国现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你要说他是有人代笔必须拿出确切证据,“猜测”和“推断”不是证据,其官司必败无疑。

关于方舟子是否构成侵犯韩寒名誉权的问题,我们拭目以待,人民法院会做出公正判决。

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都提到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但何为名誉权?什么样的行为算作侵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还不是很详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通常的判断标准是:是否造成了一般公众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中,韩寒作为一个作家,方舟子称其作品是他人代笔,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人造韩寒”,实际上等于韩寒欺世盗名,对一个作家来说是致命打击,肯定会造成一般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法律也要求名人要比普通人更宽容,即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当年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最隐私录像带在美国地摊上都能买到,而不构成其侵犯名誉权。但本案另一个特殊情况是:双方都是名人。

方舟子打假的领域一直在科技和文凭方面,看来文学对他确实很陌生,不得不说他是一个“文盲”加“法盲”式的打假英雄!

我即不属于论战双方任何一个人的阵营,也不属于任何一个人粉丝,我连韩寒的作品都没有读过,我只是以一个律师的身份去评判是非。我一直非常赞成打假,以净化社会环境,但要“打假”而不是“假打”。

(李成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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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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