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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女工未书面请假遭解雇,单位解雇行为违法且无效

2013年01月0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日,有一则报道称:某珠宝公司员工王丽因早产未能书面请假,遭到单位解雇。从该报道内容看,早产女工出院后,单位还派员探视慰问;单位解雇的时间是女工生育当天。仅就这两点,单位的解雇行为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解雇,在劳动法意义上,就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立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该规定的语义看,单位如要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该规章制度内容还要公平、合法,制定程序要体现民主,要向职工公示。

上述案例,我们假如说珠宝公司确实有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体现了民主,也向职工进行了公示,但如果该规章制度规定不请假视同旷工,旷工一天即就解雇,那么,该规定也是不近人情的,不公平、不合法。

其次,单位要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有相应的证据,且单位没有相应的行为容忍劳动者的这种“违纪行为”。

案例中,早产女工出院后,单位还派员探视慰问,单位并没有让女工补办请假手续,这说明单位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女工的口头请假,但之后又以生育当天为时间节点,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我认为,仅从上述两点就可以认定单位的解雇行为违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单位的违法解雇,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继续劳动合同,索要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不同选择,对自己的利益影响很大。一般来讲,劳动者如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择业能力较强,选择后一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劳动获得较高的经济补偿后,还可以到其它单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处于“三期”期间,选择前一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这期间,劳动者择业比较困难,且如果在原单位继续劳动合同,原单位需要在产假期间继续支付工资(如果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劳动者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因病请假,单位还得至少要支付生活费。

(杨春岭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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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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