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军,直译其名,应为喜爱军人之意。观其履历,也曾投身军旅。似乎,这样的人,更多的应当出现在扶危济困的场合,但是,盗亦有道这句话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人过中年的周喜军却选择了痛下杀手,掐死了一个仅仅两个月大的婴儿。
那些责怪许先生的人,更多的是出于对逝去的幼小生命的痛惜,在此,除了向天堂里的许皓博寄托哀思,还要关注,周喜军已经选择了“自首”,他将会受到怎么样的惩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也就是说,对于自首,并不是一定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司法实践中,还要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已经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对于本案而言,目前只能确定,周喜军有主动投案行为,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要根据其供述是否真实确定,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会出具到案说明,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是否构成自首,要由法院判定。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最后也没有被认定为自首。因此,周喜军是否构成自首,现在不应当结论。
其次,即使周喜军构成自首,是否需要对他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的幅度多大,也要综合诸多情节才能判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千差万别,如何处理,需要法院查明全部案情才能最后决定。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痛恨这种行为,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又希望周喜军获得公正的判决,即使周喜军罪大恶极,杀死他的也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其他;如果他被轻判,也不希望是案外因素使然。只有公正的判决,才能告慰天堂里的许皓博,因为,公正的司法,才是我们每个人的希望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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