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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均可请求追加第三人(图)

2014年10月1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发帖者是网络服务的使用者,网站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一旦出现侵权,真的很难在两者之间厘清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实施“连坐”制度,发帖者和网站在单独被追责时,可请求法院追加另一方为第三人。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规定》准予法院追加第三人,在节省诉讼成本的同时,更多的可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发帖者和网站共同置于法庭之上,通过双方的对质,可以让案件的事实更加的清楚,从而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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