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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产品鱼龙混杂 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图)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今年电商业最大的热点是什么?不是阿里巴巴上市,不是京东与腾讯战略合作,而是微商!微商就像一个沉寂在海面之下的巨大火山,虽然在主流媒体上鲜于看到,但却在无数的朋友圈、微信群、QQ群涌动。“月入百万”、“流水千万”等等诱人的案例比比皆是,“坐在家里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让人心动无比。

“朋友圈”成了“生意圈”

近来,很多人发现微信朋友圈中商品销售或代购的消息泛滥,有微信用户惊呼“朋友圈”都成“生意圈”了。在这个比网络社区更为封闭、人与人关系更为紧密的微信朋友圈里,一些人利用朋友圈的熟人营销商品,他们的标签是“微商”。但微信商业化需谨慎,虽说这是熟人经济,但如今假货横行的现象却依然很严重,有传销嫌疑。

对此,腾讯正在予以打击,但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商家,切莫对微信营销给予过高期望,因为微信并非拓展客户的最有效工具。

微商是否属于非法传销

首先,让我们看看传销的定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微商与传销其实并不相同。微商所销售的商品一般并非高价,多为面膜、服装等消费频率比较高的商品,其根本目的只是为了卖货赚钱,不是通过诈骗赚钱。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微商目前鱼龙混杂,不少人假借微商之名,却行传销之实,其发展代理的本质是引诱过来发展下线,进行诈骗。

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微商开店门槛过低,相关部门无法对微商店主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也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销售商品的质量往往也无法得到保证。在这种以“熟人经济”为基础的微商新模式中,一旦消费者通过微商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能碍于朋友的情面,不好意思找扮演销售者角色的朋友去维权,从此陷入尴尬局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该产品而造成侵权时,消费者可以绕开作为销售者的朋友,而直接向产品生产者进行维权。(法邦网)

[责任编辑:韩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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