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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客愿高温烧死中国人
政客愿高温烧死中国人,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这也让人想起了此前的韩亚飞机失事中,一韩国主持人称万幸死的是中国人。虽然言论自由是所有人的权利,但就算是普通民众,他的言论自由也会受到限制,更别说是政府官员一样的公众人物了,这样的人一句不当的话就能一石激起千层浪。他也必须为他的言论负责。
在中国上下饱受保温炙烤的折磨之时,丹麦政客赫尔辛格市议员弗阿特-亚朗称,“我希望中国的高温能达到140度,把所有中国人都烧死”,“如果现在我面前有一个中国人,我会拿枪打死他”。此言一出让全国人民愤慨,连丹麦本国的国民也纷纷要求他滚出市议会。在舆论的压力下,该政客轻描淡写地道了歉,“我表现得像一个傻瓜”,“我跨越了红线,向所有被冒犯的人道歉”。但是他拒绝辞职,称“我为党服务了20年,他们不能把我踢出去。我不会主动辞职。”
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后者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例如: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1.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不涉及言论内容;
3.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4.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