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干尸出土
10月9日,多名项城市民致电大河报新闻热线,称该市新一高附近发掘出一处古墓,现场发现一具保存尚为完好、身着清朝官服的干尸。据国内外已有的发现和研究,古尸大致可分为干尸、湿尸、冻尸、腊尸和鞣尸几种类型。
新疆出土的古尸均属于干尸类型,它是一种未经人工处理而在新疆干燥、无菌、高温的特殊条件下自然形成的干尸。这种干尸既有别于古埃及发现的经过人工防腐处理后形成的“木乃伊”,又迥异于在我国内地出土的在棺椁内盛放石灰、木炭之类干燥剂后形成的干尸,而完全是大自然的杰作。

过失毁损文物也是罪
我国有古老的文化,而这些文化也为我们留下了价值连城的文物。我们知道盗墓者肯定是毁损文物,但是在挖掘文物过程中难免有人会有一定的过失,那过失毁损文物属于犯罪吗,又该如何认定呢?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古老的历史为我们留下了历经千年的文物,我们作为现代人应该对其予以保护,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尽可能的不要去毁损,因为文物毁损后就再也恢复不到原有的模样。(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