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中星故意引爆
冀中星故意引爆,据冀中星一方说,其行为事出有因,冀中星对广东省东莞市有关部门处理2005年6月被打致残一事不满,长期上访。后来仍然得不到妥善解决,而采取这种行为泄愤。
据悉:北京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听判后称将“考虑一下”是否上诉。他的家人则表示将上诉,并已与律师签订代理协议。在此案的审理中,冀中星的辩护人刘晓原律师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证人龚明照(冀在东莞受伤时所载乘客)证言、冀中星的陈述、病例、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本案事出有因,被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犯罪事实而不予确定。法院认定,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其乘坐公交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来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维权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
冀中星因为对有关部门不满,而采取这种形式来泄愤,先不说,他以前那件事是否是他有理,即使是他确实没有受到公正的解决,维权也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
冀中星在北京机场故意引爆的行为确是真实地违反了法律。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冀中星在北京机场故意引爆的行为严重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