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未年检出事故
车辆在投保期间,因驾驶时不当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车辆维修后张吉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用,但保险公司以其车辆未在规定的时间年检发生事故为由拒绝赔付。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张吉发生事故的车辆维修费用。
2014年4月8日,张吉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同年6月1日,张吉在驾驶投保的车辆准备将车倒进车库时,不慎将车辆撞上墙,致车辆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张吉立即拨打了该保险公司的报险电话,保险公司派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
张吉将车辆送维修处维修,共计支付了17330元。6月13日,张吉投保的材料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其遂向该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却以张吉的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付。
![]()
保险公司也要“买单”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的发生非车辆不合格造成,与车辆未在规定期间检验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于张吉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应予保险理赔。故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郭延虎律师提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既然投了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起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