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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毒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并结合多年来的毒品案件刑事辩护经验,知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汤建彬总结出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一般参照以下相应标准:
一、可以从轻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的一般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不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被告人系初犯的;
4、被告人犯罪时刚满20周岁或已年满70周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刚刚达到或超过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数量标准不大的;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被告人系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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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但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个别证据有瑕疵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但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责任分散,无法区分主从犯的;
8、被告人虽系主犯,但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同案犯,对查清全案犯罪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
9、家庭成员已有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虽是主犯但罪行相对较轻的;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且被告人无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退出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和上缴应没收财产,或者有其他确有悔罪表现的;
二、可能从轻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殊情形:
数量不清;涉案毒品没有含量鉴定;存在诱惑侦查的;存在控制下交付足以使犯罪构成要件发生变动的;共犯有逃脱且难以分清主从犯的;情景证据足以动摇量刑的;其他特殊类群体犯罪的;案件证据尤其是毒物鉴定意见出现问题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