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社主任遭毒杀
据(南方网)讯,原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信用社主任蔡某。2014年初,同事万海成因对蔡某的工作管理产生不满,多次与蔡某发生争执。2014年4月28日8时许与蔡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蔡某从驾驶座上下来到左后车门处扑打万海成,万海成用随身携带的氯化琥珀胆碱,即医学上使用的麻醉剂注射至蔡某右腹部,蔡某捂着肚子蹲倒在地。
万海成将蔡某拉抱至车后座上,驾驶蔡某的汽车沿乡间小路行驶至中宁县南滨河路无人处将车停下弃之,独自乘公交车回到中宁县石空信用社上班。十几分钟后,万海成又乘公交车返回弃车现场,见蔡某已无生命迹象,欲将车辆驶向黄河毁尸灭迹,但因汽车被搁浅。万海成将蔡某的尸体从车内拉出,随同手机、车牌、脚踏垫抛入黄河,并将蔡某汽车后备箱内存放的油料取出,泼洒在车上点燃烧毁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30日,万海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中宁县人社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送达。蔡某的家属不服,向中宁县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也不符合本条第六项规定。中宁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二、什么是因公死亡
1、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