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家庭条件不好,2003年,国企改革时她下了岗,7月找到了一份在货运公司在炊事员的工作。由于全公司就只有6个人,司机还经常出车,吃饭的人并不多,也就只说了句每天把饭菜做好就成,工作时间并没有说明,更没有做过考勤。2011年8月,公司搬迁到了大港新区,于是秦某便提出了安排住宿或者交通补贴的要求,否则便不愿去新地方工作。这事折腾了几天,企业便将她以不服从管理为由给辞了。
“我们都和她说了,每天上班单位司机顺道过去接她下,下班大港到市里又不是没公交。人家都肯,就她事多。我看她就是贪那几个钱!”货运公司老板张某听说秦某竟然还告到了劳动仲裁,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了。
张某表示,秦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可秦某立刻反驳道:“单位看着6个人,但老板经常喊人来喝酒打牌,一打就到晚上。上班时间根本没个准!我也打听过,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货运公司主张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却无法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观点不应得到支持,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终止,公司也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故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今大量小微企业对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的特点情有独钟,但在管理方面却未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法证明劳动者每天仅工作4小时的事实,因此而不能胜诉。仲裁委提醒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记录好考勤,依法按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