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深圳人力资源律师  >  劳动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此文章帮助了1103人  作者:深圳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颁布时间】 1998.06.12

【实施时间】 1998.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深圳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凡产生劳动纠纷就要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这类纠纷时通常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等。企业可以设立法务部门,对仲裁或判决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如果运用有错的,及时诉讼,以便维权。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深圳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人力资源专家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企业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劳动法规相关咨询

深圳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深圳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法规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新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劳动法规介绍。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