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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100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7]345号

【颁布时间】 2007.09.05

【实施时间】 2007.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7]345号)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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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产生劳动纠纷就要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这类纠纷时通常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等。企业可以设立法务部门,对仲裁或判决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如果运用有错的,及时诉讼,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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