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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此文章帮助了89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1]33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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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产生劳动纠纷就要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这类纠纷时通常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等。企业可以设立法务部门,对仲裁或判决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如果运用有错的,及时诉讼,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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