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职场那些事:离职只因一时冲动
刘先生于2012年3月18日入职万全公司工作,任业务经理一职;万全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聘用确认书》,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从5月18日起工资为4500元(含社保费),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1500元。刘先生于5月16日提出转正申请,并要求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书;万全公司同意其转正,但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8日刘先生向万全公司申请10月份离职,并表示不缴纳社会保险,遭到万全公司拒绝,于是刘先生一时冲动,当即表示马上辞职,未办理离职手续。
刘先生自己认为,万全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因万全公司违法用工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自己辞职是因为万全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己也不想交纳社保个人部分,但公司都拒绝了,所以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因此对公司提出四项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未付的工资,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违法用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万全公司则认为,虽然公司和刘先生签订的是《聘用确认书》,但其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因此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不属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书情形。另外刘先生是自己主动辞职,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刘先生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在8月8日的离职当天,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