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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工伤争议,未请假提前下班受伤为工伤吗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宁波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下班途中工伤争议

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未请假提前下班受伤为工伤吗

本案争议焦点是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再像《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所以,方某发生的伤害符合现行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的下班时间应当遵守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否则,由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处于工作时间或者下班时间了,其发生的伤害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正常工作时间应当是下午17时的事实并无争议,方某也承认当天离开单位时并未向有关管理人员请过假。据此,可以确认方某当天在工作时间未经假期提前“下班”的事实。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否则,劳动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是指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安排的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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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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