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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纠纷,用人单位应如何执行休假制度?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病假纠纷

王某是某公司职工,1999年即到该公司工作。今年2月,王某因患重感冒,向单位提出休息5天。单位审查其病历后,同意了他休病假的请求。今年7月,王某向单位提出休公休假的申请。单位同意其休假,但告之他只有5天的假期。王某不明白:自己已在单位连续工作了12年,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应享受10天的公休假,为什么只能休5天呢?对此,单位领导解释说:单位有规定,职工生病需请假的,一律须先使用年休假。那么,该公司的规定是否合理呢?

用人单位应如何执行休假制度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治病休息的时间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因此,职工只要患病或发生非因工负伤的情形,即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休病假,用人单位无权拒绝职工正当的病假申请。所以,职工生病需请假的,一律须先使用年休假的规定欠缺一定合理性。当然,若职工当年的病假累计达到某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确定相关年休假待遇,这几种情形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若职工当年休病假未达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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