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  >  人力资源资讯  >  劳动者失职解除合引同纠纷,公司不负经济补偿

劳动者失职解除合引同纠纷,公司不负经济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256人  作者: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者失职解除合引同纠纷

袁聪于1999年5月在美佳公司任工程部负责人,1999年8月任美佳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主持工程部的工作。2000年11月1日,袁聪与美佳公司订立1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袁聪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由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其所完成的工程出现许多质量问题,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其中,冰船化冻一项就使公司损失75 000元。为此,2000年12月30日,美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幼农通知袁聪,公司决定以其工作过失为由将其辞退。

2001年2月23日,袁聪向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美佳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2001年4月20日,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袁聪的申诉请求。袁聪不服,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诉讼,继续要求美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不负经济补偿

经审理,门头沟区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袁聪与美佳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经审查,袁聪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履行工程部付经理职务工作存在过失。据此,美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以袁聪工作过失为由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并无不当。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美佳公司不支付袁聪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故门头沟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拉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依法驳回了袁聪的诉讼请求。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蒋秀丽律师
蒋秀丽律师湛江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蒋秀丽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人力资源资讯相关咨询

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资讯相关文书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劳资纠纷法律资讯、企业人力资源资讯、劳动争议热点资讯、专业人力资源律师、律所动态,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资讯内容。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