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总联大楼或被保留
朝鲜总联大楼或被保留,已与日企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据日媒报道,围绕在日朝鲜人总联合会能否继续使用位于东京都的中央总部大楼一事,据悉,朝鲜总联日前已与买下大楼土地及建筑的山形县酒田市房地产公司“GreenForest”签订了租赁合同。年租金超过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031万元)。
日媒指出,对于没有与日本建交的朝鲜来说,总联大楼实际上是称得上大使馆的重要机构。自2012年大楼的土地及建筑被宣布拍卖后,其所有权的去向及总联是否搬出成为了焦点,但是只要总联按照合同支付租金,就能继续使用大楼。
据有关人士介绍,总联的关联设施“朝鲜出版会馆”(东京都文京区)的土地及建筑今年1月也被卖给了大阪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售价约为17亿日元。据悉这笔资金可能会被用于维持总联的运营。
对于上述问题,朝鲜总联方面在回应时也仅表示“无可奉告”。
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承租人或者出租人都要了解相关规定,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出门在外,除了吃穿就是住了,住的不好,哪有心情好好上班呢!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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