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租厂房租期已满不续租
市民张先生租下厂房后,因租赁期已满便不再续租。找房东要回押金时,房东竟然拒绝退回。房东的解释竟然是张先生未提前告知,影响再次出租。房东的行为真的合理吗?
2014年年初,张先生看中一处空闲房子,准备开一个跆拳道馆。随后,他与厂房的负责人联系,经过沟通,最终决定将此处租下来,一年的租金为25000元,租赁时间为12个月,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眼看租赁期就要到了,张先生无意续租,便在期满前一天将物品全部搬走。随后,他找房东退押金时,被告知由于没有提前通知不再续租,耽误及时出租,所以1000元押金不退。“我是按照合同履行的,合同上没有明确写明不再续租要提前告知房东。我在规定时间内搬出了厂房,房东就不该扣押金。”张先生说。
随后,张先生拿出了房屋租赁合同。上面写明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租赁期满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及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房东无权拒绝退还押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从合同约定来看,房主以租户没有提前通知不再续租为由不退押金,显然于理不合。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可见,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若没有继续使用租赁物,则视为合同已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因合约到期而归于消灭,房东也应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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