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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的债务性质怎么认定

2015-03-17    作者:董泽云 律师
导读: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关系的存在,有些债务的性质是很难认定的,比如: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等,可对这些债务性质的认定是该项债务清偿的前提,也就是说认定性质是必要的。那么,对于离婚夫妻的债务性质应该怎...

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关系的存在,有些债务的性质是很难认定的,比如: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等,可对这些债务性质的认定是该项债务清偿的前提,也就是说认定性质是必要的。那么,对于离婚夫妻的债务性质应该怎么认定呢?下面专业的律师将为您详细阐明。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资深的律师提醒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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