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中介私自成交
为了省下中介费用,购房者竟然撇开中介,偷偷与业主商量购房事宜。中介得知此事后,将购房者起诉至法院,并索赔违约金。
2014年8月13日,小贺通过咨询兰州众博不动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众博公司)意欲购买房屋。当日,众博公司工作人员带领小贺看了位于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敦煌路的一套房屋,随后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
看房六天后,小贺却背着中介公司与房屋业主栗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小贺付清了该房款,栗某于2014年8月29日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小贺名下。然而,此事却被众博公司得知。对此,众博公司认为,小贺属于违约,于是将小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协议签订后,被告小贺私自与居间人的客户(业主栗某)达成交易。被告小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约定,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违约金,当以成交价25万元的3%计算,即7500元。据此,3月24日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小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元。
购房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小贺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也就意味着一旦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然而,中介公司为小贺提供满意的房屋后,小贺为了省去报酬,私下与业主订立买卖合同,此举违法了居间合同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作为购房者的小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耍小聪明只会适得其反,小贺“玩弄”中介,最终也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唯有诚信交易,才不会弄巧成拙。
李京卫律师办案心得:房产是平常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的法律纠纷,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让委托人居有其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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