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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道义性从轻量刑情节的认定

2015-08-13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东力公司是一家大型私企,主要经营通讯设备和电子软件,为拓宽国外业务,公司建立了域外经营联络资金,专门奖励为拓展公司域外业务牵线搭桥的外国人。李木槿是东力公司的一名驻外代表,妻子多年无业,又患有抑郁症,家中有...

案情简介

东力公司是一家大型私企,主要经营通讯设备和电子软件,为拓宽国外业务,公司建立了域外经营联络资金,专门奖励为拓展公司域外业务牵线搭桥的外国人。李木槿是东力公司的一名驻外代表,妻子多年无业,又患有抑郁症,家中有四个老人需要赡养。由于驻外恶劣的核辐射环境,加之高强度的工作,他患上了淋巴癌,治疗自己的癌症、妻子的抑郁症和赡养老人都需要筹集一大笔费用,李木槿的五十万年薪无论如何也填不上这样大的用钱缺口。为了筹措治病和养家的费用,他决定铤而走险,利用域外经营联络资金的政策向公司申请该项资金,在对外支付这笔费用时予以克扣,并据为己有,侵占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案发后,李木槿积极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木槿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此点已经说明其主观恶性大,自身治病、养家等特殊情况不应作为其犯罪的正当理由,也不是从轻量刑的合理情节,不可据此从轻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木槿为自身治病、养家等急用实施职务侵占,其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应区别于挥霍型财产犯罪而予以从轻处罚,不可混淆“排除犯罪的事由”和“从轻量刑的情节”。

律师评析

本案是深圳市知名刑事团队马成律师团2015年在办案件之一,系团队诸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典型又有特殊性的一例。马成律师团对此持第二种观点。李木槿为治病、养家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属于道义性从轻量刑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所谓道义性从轻量刑情节是指被告人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财产性犯罪,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小,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法律对弱者的道义性关怀,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相较于挥霍型财产犯罪,救急型财产犯罪是受一时困境所迫而非完全发至内心的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更容易接受改造并得到社会的包容,理应与挥霍型财产犯罪相区分而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在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中明确肯定了这种道义性从轻处罚情节,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如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值得注意的是,该量刑指导意见只是对常见财产性犯罪的选择性列举,而非完全列举,其他未列举的财产性犯罪也可比照适用该道义性从轻量刑情节。职务侵占罪属于财产性犯罪,当然可以比照适用该从轻情节。

事实上,我国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的量刑实施细则都比照抢劫罪、盗窃罪的量刑规定,把“道义性从轻量刑情节”纳入到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意见中。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高级法院在各自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都规定“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以下”。人民法院在办理职务侵占罪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的条文并参照职务侵占量刑的地方性规定适用道义性从轻情节。因此,李木槿为治病、养家等急需实施职务侵占,其动机单纯,属于道义性从轻处罚情节,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遵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量刑上区分挥霍型财产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

(三)抢劫犯罪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四)盗窃犯罪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沪高法(审)〔2014〕2号)

第九节职务侵占罪

四、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7月25日讨论通过)

(九)职务侵占罪

4.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以及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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