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购买房屋被强占,自己只能租房住
原告樊某于2014年11月26日与案外人付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70000元购买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某私产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1月12日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契变更为原告名下。原告在交纳采暖费1446.50元后通知付某交接入住,却再无法与付某取得联系。2015年2月3日,原告发现所购房屋内有灯光便上门查看,方知二被告占用该房屋,并于同日报警。后原告找到二被告协商腾房事宜,被告以与原房主付某有债务纠纷为由拒绝腾房。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将诉争房屋腾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2015年1月12日至同年3月15日的采暖费759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2日后五个月的物业费711.50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使用讼争房,自2015年2月8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租,以每月1600元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结果:若,需准备腾房去处
判决节选:“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二被告将诉争房屋腾空交付原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占用该房屋;逾期不腾由原告在天津市环城四区范围以内(含市内六区)提供一处不小于40平方米房屋作为腾房去处,并垫付三个月房租,该房屋租金由二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采暖费759元;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8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租金,以每月1600元计算。”
律师讲法:债权不可对抗合法物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原则,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债权,若购房人已经实际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完成了所有权的变更,则无论其上是否还有债权,都不得对抗该物权的效力。
另,律师提醒注意,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一定要检查其上是否被占住或设立抵押,以减少风险及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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