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提供××路××号××大厦楼顶,朝向外滩的面积为360平方米的广告阵地,给申请人用于广告发布事宜。合同期限为三年,广告费共计889920美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将第一年度广告费的35%(共计105840美元)汇付到被申请人的账户,并将广告阵地的设计送交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随后书面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及协议项下的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及协议,则其收取的广告费及其利息应当返还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使申请人的商业目的落空,所以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被申请人辩称:
1.因被申请人不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资格,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以及和解协议无效。
2.申请人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设计定稿,所以被申请人至仲裁时止没有签署收据,从而使得报审程序延误,为广告阵地被其他单位占用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性。因此,申请人的违约在先。
3.申请人所支付的费用已经全部投入合同的履行之中,当列入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由双方按照无效合同的责任分别承担。
4.既然合同自始无效,则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此外,申请人对于利息及律师费的请求,超过双方事先约定的范围。
二、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广告发布费105840美元;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自1997年9月1日支付广告发布费105840美元之日起至本裁决书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5.5%的利息损失;
3.驳回申请人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
三、律师说法
1.关于合同的效力。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承接广告设计、制作,……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发布国内广告业务。而本案广告发布合同及和解协议均决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浦西发布外商广告,超越了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明知自己无经营权限还签定合同,合同及协议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于被申请人。
2.关于已经支付款项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如果是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或者撤销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合同无效被申请人应负全部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自1997年9月1日支付广告发布费105840美元之日起到本案裁决书作出之日止,按1997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贷款年利率5.5%的利息损失。
3.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存在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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