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丈夫婚内出资为“小三”购房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导语:王先生感情出轨,婚内出资给“小三”买房。妻子李女士伤心欲绝,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包括要求分割婚内丈夫为“小三”所购的房屋。因王先生经多次传唤不到庭,李女士遂提出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那么,丈夫婚内出资为“小三”购买的房屋,妻子有权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吗?请看专业房产律师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妻子发现丈夫婚内为“小三”买房,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王先生是浙江苍南人,是从事制造行业的私营业主。李女士陈述,2001年丈夫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张姓女子。2003年,王先生在上海购置房屋,和妻儿一起搬到上海居住。但张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上海,并在此后为王先生生育了子女。更为严重的是,从2011年3月起,王先生索性搬去和张某同住不再回家。李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在诉讼离婚期间,她这才发现,早在2009年9月,王先生就从账户划走230万元,为张某在徐家汇地区购置了一套房屋。且王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购房事宜。
法院判决:李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王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李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丈夫婚内出资为“小三”购房妻子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存款购置的房产、存款、股票等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过错,另一方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会根据主要财产的来源、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无过错方,酌情考虑判给较多的份额。
问:为何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的转移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重大理由”事项,“重大理由”通常指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当出现“重大理由”时,李女士也可以不起诉离婚,而只起诉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不失为一种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如果你对上述案例解析有疑问,或者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咨询专业房产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徐红英律师”(微信号fazhitiand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徐红英律师网”)
执业律所:徐红英
咨询电话: 13818076833
关注徐红英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