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前个人首付购房,离婚时另一方诉请分割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钱款。
吴某诉称,两人结婚已经九年有余,夫妻俩也有了一个2岁的孩子,但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吴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她认为房屋为肖某出资购买,同意房屋归肖某所有。但肖某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价款。
法院判决:判决房屋产权归肖某所有,肖某给付吴某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肖某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并由他还贷,十多年间房屋增值了338万元。肖某当时在延长路上购买该房屋价款总价为58万元,凑了首付款34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肖某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左右,肖某已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肖某所有,肖某给付吴某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
律师说法:婚前个人首付购房且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婚后属于共同还贷
本案中,房屋是肖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房贷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自己还清。但是,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当月,肖某尚欠银行19.9万余元房屋贷款,其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行为。
关于本案,男方支付的房屋购房款为58万元,夫妻俩婚后共同还贷19.9万元,房屋现价为396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因此,在该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婚后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对另一方的补偿款。
个案情况不完全一样,有其特殊性。如果你在处理相关事项时,比较迷茫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咨询专业房产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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