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遭遇落地难
为使一部分金额小或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尽快得到解决,我国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调研了解到,“一裁终局”在地方审理案件中的占比很多地区不到30%,甚至更低。沈建峰表示,“一裁终局”制度目的就是对于小额诉讼、标准诉讼的案件,改变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复杂处理程序,以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但由于执法口径不统一,对“一裁终局”具体规则理解存在分歧,使这一制度遭遇落地难。
“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
一、“一裁终局”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一裁终局”的效力:
(一)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遭遇落地难,‘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的介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裁终局”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不能起诉,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基于法定的可撤销理由,申请撤销裁决,而不是任何救济方式都没有。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是“一裁终局”。一旦发生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及时向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以期早日解决问题。
邢洋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邢洋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邢洋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邢洋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9921345876
关注邢洋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