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没有任何违规情况。单位经营出现问题,单位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以破产为借口无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可以什么补偿?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因破产解除合同 未付工资
原告于2001年9月3日经公司招聘进入被告处上班,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在被告处。原告在被告处做帮结工,月工资3000元,由被告按月发放。2014年11月,被告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以破产为借口无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且尚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未发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怠通知金3000元;2、拖欠工资6000元;3、经济补偿金39000元;4、补缴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朱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41231.55元;二、驳回原告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3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当月工资下月发放,被告自2002年6月至2014年11月止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2014年11月30日被告停产并遣散了员工,原告在遣散人员名册中。被告尚未支付原告2014年10月、11月两月的劳动报酬。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怠通知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资,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1月,被告未支付原告2014年10月、11月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拖欠工资的计付标准,本院按照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每月实际支付原告的工资计算,计2660.1元每月,经核算被告尚需支付原告拖欠工资计5320.2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当于1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5911.35元。以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为人民币41231.55元。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因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作理涉。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朱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41231.55元;二、驳回原告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破产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葛春喜律师认为:原告于2001年9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14年11月因被告不能克服债务危机遣散了原告,之后进入破产重整,依法应属企业面临破产重整裁减人员之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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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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