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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赔偿金过高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减少吗

2017-07-09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导读: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若合同约定赔偿金过高,势必给违约方造成很大损失,那么,合同约定赔偿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吗?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买房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若合同约定赔偿金过高,势必给违约方造成很大损失,那么,合同约定赔偿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吗?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买房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请求法院减少赔偿金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2月27日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宝山区通南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房价为人民币2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房款共计65万元。因本市的房屋限购限贷政策,原告无法取得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因政策原因不具有购房资格,双方可以解除合同。2014年5月10日,原告正式通知被告解除买卖合同,但被告拒绝返还房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返还房款65万元。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因贷款政策变化导致原告不具有购房资格,可以解除合同。原告签约后政策未发生变化,限购限贷政策在原告购房前就已经出台,原告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知道自己属于限贷限购对象,故其不具有解约权。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与被告协商解约事宜,但被告未同意解约,被告不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已于2014年5月10日解除,被告同意买卖合同在开庭之日解除。合同约定如原告不能取得贷款或贷款不足应以现金补足,故原告不支付房款构成违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48万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如果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的违约金较高,应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合同约定赔偿金较高 法院对赔偿金予以调整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鉴于合同约定赔偿金较高,原告要求予以调整,本院予以准许。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款65万元;3、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约金17,500元、赔偿金30万元。

律师说法:合同约定赔偿金过高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吗

关于本案被告要求的赔偿金是否过高应予以调整,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据法律规定酌情判定。本案中,合同虽约定原告未按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按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后仍未付款的,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承担总价款20%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约定,原告应支付违约金17,500元、赔偿金48万元。但鉴于赔偿金较高,原告要求予以调整,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30万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就是对“合同约定赔偿金过高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吗”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自己感到困惑时,请及时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网址来源: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842600a8-fd1b-4487-9f77-c742c7674ad8&area=1&index=2&sortType=1&count=800&conditions=searchWord%2B贷款%2B1%2B贷款&conditions=searchWord%2B政策%2B1%2B政策&conditions=searchWord%2B变化%2B1%2B变化&conditions=searchWord%2B违约%2B1%2B违约&conditions=region%2B9%2B6%2B上海市&conditions=trialRound%2B1%2B8%2B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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