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不动产相邻各方引发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居住在本市青浦区某小区1-63号,被告居住某小区1-62号,双方系相邻关系。原告房屋的西侧与被告房屋的东侧相邻。被告在入住此房屋后,在与原告相邻的院子空地上搭建搭建了封闭式车库,并在车库上搭建住房和露台等。被告的搭建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其中一是严重影响了原告西侧房屋窗户的采光和通风;二是被告搭建的露台距离原告三层阳台不到2米,严重威胁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三是从被告搭建的露台及三层房屋窗户可以清晰看到原告一、二层房屋的室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原告曾就被告搭建的行为多次找被告理论,被告却恶言相向。原告还曾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未能解决问题。原告认为,被告的搭建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其搭建的相关建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其搭建的相关建筑。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家的车库建造于2006年,当时的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6年12月4日已作出行政处罚。此外,被告车库建造于9年前,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现在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限期拆除违建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坐落于本市青浦区某小区1-62号的车库(含车库以上的房间、露台、车库以北的洗衣间)。
律师说法:不动产相邻各方引发纠纷 有权要求违章搭建一方排除妨害吗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相处中都有要求对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尊重对方权益,克制自己不合理需求的义务。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判断相邻方是否对他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从而应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妨碍,应从相邻状态的产生时间、原始房屋结构形态、相邻方要求排除妨碍的原因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首先,根据原、被告房屋的设计结构,原告房屋西侧为圆弧形的挑出玻璃飘窗,应系其房屋的重要采光及通风之处。如被告不在其院落东侧,靠近围栏处搭建车库等建筑,则原告可获得较为理想的通风及采光条件。其次,由于被告搭建的约四米高的车库等建筑,距离原告房屋仅两米有余,这一较近的距离,足以引发原告关于其隐私权及安全受侵犯的忧虑。最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相邻关系纠纷中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则系基于房屋所有权等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并无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余地。原告之前对侵权状态的容忍不能成为被告抗辩原告无权诉讼的理由。因此,综合以上几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车库等建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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