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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 出卖方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2017-07-18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卖方不认可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无奈起诉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2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定金9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

案例简介:卖方不认可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无奈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2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定金9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636,1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被告欲出售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就在中介公司将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好后,由中介方将协议和合同微信发给被告,被告签字后再回传。被告同意以155万元向原告出售上述房屋。原告陆续支付定金9万元,由中介方转账给被告。但被告收取定金后,却以家人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期间,房价有较大涨幅,且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收紧,导致原告又被限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被告从不认识,也未与原告达成过买卖房屋的意向,未签订过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定金。目前该房正处于租赁状态,被告无出售房屋的意向。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2、被告退还原告定金9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

律师说法: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 出卖方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首先,本案中,通过第三人的居间介绍,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9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中对房款的给付、办理过户、房屋的交付具体时间未作明确约定,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些必备要件须双方另行约定后方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故该合同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被告拒绝以155万元交易房屋,未与原告依约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原告要求确认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日,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定金9万元。

其次,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原告所受损失主要以丧失交易机会所致,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从利益平衡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发,参考被告违约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对“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出卖方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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