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法中有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即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那么,买卖房屋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给付定金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定金?请看下文房产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房屋买卖定金收受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经上海某房产居间中介,欲购买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室房屋,并于2009年12月6日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当场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0元。2009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至中介门店签约时发现,被告已将系争房地产出售与他人,无法再出售于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协议确定之义务,擅自将系争房地产出售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判令要求被告汤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元。
被告汤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约定定金为30,000元,但2009年12月5日原告仅支付中介公司15,000元,12月6日中介公司借给原告15,000元,然后被告出具了30,000元的收据,但被告实际没有拿到任何定金。
法院判决:房屋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如下: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合计60,000元。
律师说法:房屋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给付定金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定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给付被告定金30,000元?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给付被告定金30,000元?根据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款收据,该收据载明:“兹收到原告支付给本人的定金款项计30,000元。本人确认,上述款项系原告用于购买本人出售的房地产的定金。”该收据明确被告已收到原告给付的定金30,000元,被告关于原告仅支付15,000元,另15,000元是向中介公司所借,且15,000元由中介公司保管,其余15,000元被告也没有拿到的辩称,缺乏相应的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属有效合同,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的约定,原告已向居间方某房产支付意向金计30,000元,原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相反,因被告就系争房屋另外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造成原、被告双方无法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对“房屋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给付定金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定金”相关问题的解答。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生支付定金后违约情形,请咨询所在地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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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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