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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被解除 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7-08-07    作者:蒋秀丽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劳动关系被解除劳动者维权求偿    五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服务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分三次将原告分别转正,有县人事局人事档案,即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职工转正定级登记表、招收全民劳动合...

案情简介:劳动关系被解除劳动者维权求偿

    五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服务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分三次将原告分别转正,有县人事局人事档案,即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职工转正定级登记表、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可证实。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一直按正式职工对待。被告给五原告缴纳了不同年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的仲裁申请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2、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拖欠原告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由被告一次性补缴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前身是政府招待所,2005年建成新办公场所后更名为某某宾馆,为国有企业。其单位职工工资由单位自主经营发放,非财政拨款。被告分别于1994年12月20日和1999年1月23日将原告五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服务员工作。之后,被告给原告郝某交纳1999年7月—1999年12月、给张某交纳1999年1月—1999年12月、给李某交纳1999年1月—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没有给花某、贺某交纳。原告贺某、花某、郝某、张某和李某先后于1995年2月、1999年2月、1999年8月、2000年5月和2002年3月离开单位,被告在相应时间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2001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花某、郝某与被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花某、郝某与被告在2001年10月28日签订协议,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贺某、李某分别于1995年2月和2002年3月根据单位相关规定离开单位,被告也予以认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要求被告补缴拖欠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缴纳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由被告一次性补缴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被解除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上是关于“劳动关系被解除 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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