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徐红英律师 > 中介提供房屋居间服务 购房人拒付中介费怎么办

中介提供房屋居间服务 购房人拒付中介费怎么办

2017-08-18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中介居间服务存在瑕疵 双方引争议原告某公司诉称,2012年3月11日,经原告居间,被告与案外人就被告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某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4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

案例简介:中介居间服务存在瑕疵 双方引争议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2年3月11日,经原告居间,被告与案外人就被告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某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4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也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告已居间成功,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该笔佣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佣金1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主张佣金金额有异议。2012年3月11日,被告向案外人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原告业务员同意被告支付佣金8,000元,并非10,000元,佣金确认书中写明10,000元只是作为公司内部所用。2012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购买某幼儿园的学区房,可以让孩子在9月份读某幼儿园。购房之前被告多次与原告业务员询问是否可以及时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原告业务员称只要凭购房合同就可以迁入户口。被告出于对原告的信任,于是与案外人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2012年4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被告去迁户口,派出所称凭购房合同不可以迁户口,只能凭房产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由于原告业务员的虚假陈述,被告孩子没能就读某幼儿园。

法院判决:中介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法院酌情调整佣金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的居间条款及《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佣金7,000元。

律师说法:中介提供房屋居间服务 购房人拒付中介费怎么办

首先,经原告居间,被告与案外人就系争房屋买卖已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也登记成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原告已履行完居间义务,被告理应全额支付佣金。被告表示原告业务员曾同意被告支付佣金8,000元,但《佣金确认书》中已明确写明被告支付的佣金数额为10,000元,被告仅凭录音证据难以推翻《佣金确认书》的约定,故对于被告的意见,法院难以采信。其次,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业务员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关于被告能否迁户口的陈述不准确,令被告产生误解,原告居间存在一定瑕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对被告应付佣金金额酌情调整至7,000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以上就是对“中介提供房屋居间服务 购房人拒付中介费怎么办”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房屋买卖相关的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时,请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徐红英律师”(微信号fazhitiand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徐红英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徐红英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