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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办幼儿园未约定户外场所 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2017-08-21    作者:杨再坤律师
导读:案例解析:租房办幼儿园未约定户外场所不再付租金被诉法庭2011年5月,某幼儿教育机构与一家投资实业公司签订了《幼儿园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渝北某小区内一配套物业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合同载明,该物业建筑面积为571...

案例解析:租房办幼儿园未约定户外场所不再付租金被诉法庭

2011年5月,某幼儿教育机构与一家投资实业公司签订了《幼儿园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渝北某小区内一配套物业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合同载明,该物业建筑面积为571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即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该投资实业公司口头承诺,紧挨该套物业的后面是一块地,可用来作为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

合同签订后,该投资实业公司按约将物业交付,然而,该“室外活动场地”此时已种上植被,成为一块绿化地。

幼教机构接房后,便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了办园所需设备,安装了视频监控及背景音乐广播系统,购置了空调、厨房设备、玩具、座椅等。

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所以,开办幼儿园必须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否则无法取得办学许可。

为此,幼教机构要求对方交付“室外活动场地”。为了交付场地,投资实业公司于2013年期间,欲将这块绿化场地变更为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但遭小区业主阻止。后来,投资实业公司又在绿化地施工,业主遂向园林部门投诉,投资实业公司被罚3万元,“室外活动场地”建设也只好作罢。

因为无法交付室外活动场地,幼教机构无法开办幼儿园,自2013年12月3日之后便未再支付租金。为此,投资实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实业公司明知幼教机构租赁房屋是用以开办幼儿园,虽然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交付室外活动场地的约定,但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开办条件。因其无法提供室外活动场地,导致幼儿园无法开办,在法律上应视为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

另一方面,幼教机构也知道开办幼儿园必须有相适应的户外场地,在签订合同时,案涉场地已经成为绿化场地的情况下,其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审查对方是否具有该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未将场地租赁事宜约进合同中,对户外活动场地无法使用的结果也负有责任。

为此,法院最后判定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律师说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 杨再坤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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