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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交给其他人保管吗?

2017-09-08    作者:杨再坤律师
导读:车辆保管人将车辆交予他人使用遇车祸  2015年6月10日上午,刘先生的哥哥去浙江省杭州办事,将自己的轿车钥匙交给了弟媳谭女士保管使用。当天上午,谭女士因为怀孕需要到医院例行检查,因此将车子交给并没有驾驶证的丈夫刘...

车辆保管人将车辆交予他人使用遇车祸

  2015年6月10日上午,刘先生的哥哥去浙江省杭州办事,将自己的轿车钥匙交给了弟媳谭女士保管使用。当天上午,谭女士因为怀孕需要到医院例行检查,因此将车子交给并没有驾驶证的丈夫刘先生驾驶。通过路口时,刘先生不按规定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导致与老顾驾驶的未按规定登记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轿车受损。

  事发后刘先生欲带老顾去医院检查,但老顾感觉没有太大不适,便拒绝去医院,而是与刘先生一道去修理轿车。可下午3时左右,事情发生了变故,老顾突然昏迷,虽经医院极力抢救,但最终导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偏瘫后遗症,构成二级伤残,同时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仅医疗费就已花费30多万元。因老顾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其妻子委托律师,将被告刘先生和妻子谭女士以及轿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6年6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前后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32948.2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刘先生和谭女士分别赔偿424531.88元。

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交给其他人保管吗?

  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使保管物受到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 杨再坤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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